下将贪腐分成两类,分而治之。
其一,涉案官员身为朝廷命官,食君俸禄,却敢掌权舞弊、勾结奸商、侵吞国帑,此为知法犯法,罪在根本,一律从严从重,不能姑息,以肃朝纲。
其二,牵连商人。
商人逐利,虽触国法,却非祸首。
死罪可免,活罪难逃。
重罪重罚,轻罪轻罚。
按涉案数额加倍缴罚银两赎罪。
罚金从重不留情面,缴入国库,可解眼下赈灾边防之急。
缴清之后,抄没铺子仍可归还,营生照常纳税,使商铺不废,财源不断,朝廷日后还能有持续商税可收。
而朝廷定期清查有案底商户的账目,及时跟进,以免其再犯;若再犯,则再罚。
如此并非纵容商户,而是罚其财,留其业,充国库,安市面。
既能在贪腐官员上立住律法威信,又罚了商人以实国库,不至于毁掉民生根基。
依臣想,若依旧官商同杀,商铺没收封禁,的确是立住威信,但少了一大笔国库活水。
此乃臣之拙见。”
年轻官员不敢多语,而那些元老重臣,当朝太傅、礼部尚书听了却十足愤懑。
对于他们恪守礼制、遵从礼法之人而言,实在接受不了。
“陛下万万不可万万不可呀!
陛下,律法乃祖宗立国之本,是大胤朝根基所在,天子威信所系。
当年太祖皇帝定下律法,历经数朝修缮完成,分毫不能擅动。
若轻易更改刑律,变更惩罚规矩,此乃动摇国本之举。”
大理寺卿也立刻高声接话,面色凝重:
“臣附议,律法威严在于一成不变、赏罚分明、有章可循。
为解一时之困,便擅自改律,宽宥涉案商人。日后天下百姓必会觉得大胤律法可随意变